1 采取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意图避税
情况简述:2008年5月,豆油805合约进入交割月,某单位客户乙通过5家期货公司利用5个关联客户码采取对敲和自成交方式,分两个交易日将合约价格抬高500点和近400点,同时另一单位客户丙于5月#日通过自成交致使豆油805合约在跌停板价位收盘,价格下跌600余点。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丙持空头头寸,此次自成交打低价格后申请滚动交割,其目的是为了少缴增值税;而单位客户乙持大量多头头寸,对敲的目的正好相反,是为了多抵扣增值税。因此造成豆油805合约期价大幅波动。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联系经纪公司提醒客户乙、丙注意交易行为,禁止类似交易;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上述客户予以处罚。
02 采取自成交交易制造虚假持仓盈利
情况简述:2008年1月#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客户丁某采取自成交的方式将合约价格打低540点。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丁某持有1手空仓,为避免因资金不足而需追加资金,间接打低结算价,致聚乙烯合约上当日持仓为盈利状态。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联系经纪公司提醒客户丁某注意交易行为,禁止类似交易,并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违规客户一定的处罚。
案例简析与启示:在上述案例中,期货交易者为了实现其偷税或者逃避追加保证金的要求等非法目的而通过自成交方式进行交易,使得期货成交价格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受到相关交易所的严厉惩处,触犯刑法的,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广大交易者不要以身触法,严格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也会加强对相关违规行为的监控及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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